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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 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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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 條: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,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。
第 二 條:本會定名為雲林縣電腦商業同業公會。
第 三 條:本會以推廣電腦應用、促進經濟發展、協調同業團結、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。
第 四 條:本會以雲林縣行政區域為區域,會址設於雲林縣。
第 五 條:本會之第二章任務如左:
一、關於有關電腦應用之調查、統計及研究、發展事項。
二、關於有關電腦業之聯繫、介紹、推廣事項。
三、關於政府經濟政策,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廣與研究建議事項。
四、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。
五、關於協助同業電腦業務講習及訓練之舉辦事項。
六、關於會員產品展覽之事項。
七、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、變更、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。
八、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。
九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。
十、關於接受機關、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。
十一、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。
十二、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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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會 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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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六 條:凡在本區域內經營電腦資料處理運用機器之租售與維護(不含經營電動玩具業者)
,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、行號(含工廠設有門市部經營者),均應於開業
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本會。入會時應填送入會申請書連同商業登記證照影本二份,提經理事會通
過並繳納各項會費後,始准入會為會員,並由本會造具其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連同商業登記證照
影本各一份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 七 條: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,每一會員得派會員代表一人。
第 八 條:會員公司、行號非因廢業、改業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,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。
第 九 條:會員代表以其公司、行號之負責人、現任經理、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有行為能力者為限。
第 十 條:會員代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之:
一、犯罪經判決確定,在執行中者。
二、遞奪公權尚未復權者。
三、受禁治產之宣告,尚未撤銷者。
四、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。
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,原派之會員單位,應另派代表補充之。
第 十一 條:會員代表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、罷免權、每一代表為一權。但
會員如有兼營電動玩具業者(不含益智性電視遊樂器),其會員代表則僅具發言權。
第 十二 條:會員舉派代表時,應以書面載明其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籍貫、性別、入會年月日
、所屬公司行號、及擔任職務、戶籍地址、通信地址、身份證字號、及相片等報會。
第 十三 條:會員代表如因離職或具有本章程第十條規定情事之一者,其所屬公司行號始得改
派;原派會員不予撤換時,經本會查明,提報理事會通過後,應註銷其會員代表資格,通知其
原派會員改派之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 十四 條:本會於其會員代表在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,通知其會員於二十日內聲明是否連
派或改派,不聲明者視為續派。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。
第 十五 條:會員代表於當選本會理事或監事後,如因任期屆滿前,未經其原派之會員連派者
,其理事或監事資格既喪失。
第 十六 條:本會對會員公司行號應設置會籍簿(卡)於每年舉行會員大會前辦理會籍總校正
,如發現會員有本章程第八條情事,經查明確實者,應由理事會通過後註銷其會籍,並分別報
請主管機關及發證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 十七 條: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,但每一會
員表以代理一人為限,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。
第 十八 條: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,由本會發給會員代表證。
前項會員代表證,應載明其姓
名、出生年月日、籍貫、性別、人會年月日、所屬公司行號及擔任職務、戶籍地址、通信地址
、身分證字號、並黏貼相片。
第 十九 條:會員代表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,得以理事會之決議通知原推派之
會員撤換之。
第 二十 條:本會對不依法加為會員之公司、行號,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,逾期不入會者,
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,逾期再不入會者,由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罰。
第二十一條:會員不按本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,應由本會依左列程序處分之:
一、勸告: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。
二、警告: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,經勸告而不履行者。
三、停權:欠繳會費滿九個月,經勸告仍不履行者,不得參加各種會議,並不得當選為理、
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。
第二十二條:會員公司、行號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,應由本會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
主管機關組織查復後,註銷其會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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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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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條:本會置理事九至十五人(以不超過會員代表總數二分之一為限)成立理事會,
監事三至五人(以不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為限)成立監事會,均於會員大會時,由會員代
表互選之。並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各若干人(以各該理事,監事名額三分之一為限)。
第二十四條:當選理事、監事及候補理、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
。一人同時當選理事、監事時,應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,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。
第二十五條: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至五人(以不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為限),由理事會就
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,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。
前項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
事會補選之,其任期以補足前任期為限。
第二十六條: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理事長一人,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
會。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二十七條:監事會得設常務監事一人,監察日常會務,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
互選之。
第二十八條:理、監事會,依照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,分別執行職務。
第二十九條: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,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。理事、監事及常務
理事、常務監事,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,並在中國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。
第 三十 條: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,其連選連任者,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以得票數之多
寡決定之,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第三十一條: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三十二條:本會理、監事之任期,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(代表)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。非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延長。
第三十三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選舉及罷免理監事。
二、通過及修正章程。
三、通過年度工作計劃、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。
四、審議理事會、監事會及會員(會員代表)提議事項。
五、會員之處分。
六、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會員營業之統籌事項。
八、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。
第三十四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。
二、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
三、召開會員大會。
四、通過會員入會、退會及註銷會員代表、會員會籍。
五、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。
六、通過聘用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。
七、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,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時報請追認。
八、執行法令及章程所規定之任務。
第三十五條:常務理事之職權如左:
一、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。
二、襄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業務。
第三十六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
二、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。
三、審核理事會和種報告書類。
四、稽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。
第三十七條: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者。
二、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通過准其辭職者。
三、連續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滿兩個會次者,視為辭職,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。
四、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,或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解除其職務,或由
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。
五、理事長或常務理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、監事會議超過兩個會次者,以不願
執行職務論,視為辭職,另行改選。
第三十八條:一、本會得聘僱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,視業務需增減之。
前項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,辦理會務,由理事長執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
核備後行之。
二、本會得騁歷屆理事長為本會當然顧問,得列席本會各項會議,但若有擔任本會職員者,
不得聘為顧問。
第三十九條: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,並得按會員經營業務性質分別組織小組。
前項委員會及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,不得對外及另立經費預算,其組織規程另定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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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會 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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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四十 條:本會會員大會分左列會議,均經理事會之決議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一、定期會議:每年至少召開一次。
二、臨時會議: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開
集會時召集之。
第四十一條: 會員大會之召集,應於十五日前通知,但因緊急事故,召集臨時會議經送
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,得不受此限制,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選。
第四十二條: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之過半數出席,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四十三條:左列各款之決議,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出席代表三分之二
以上同意行之:
一、章程之變更:
二、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解職。
四、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。
五、財產之處分。
第四十四條: 本會會員大會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,會員大會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開預
備會,依其會員大會人數比例選出代表,再合開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。依上項
分開預備會者,其地區之劃分及各區應選出之會員代表名額,由理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
核准後實施。
第四十五條:理事會、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,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,分別由理事長、
常務監事召集之,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均得列席。
第四十六條:理事會、監事會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過半數之同意
行之。但理事、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
之。
第四十七條:理、監事不能親自出席理、監事會議時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。
第四十八條:本會舉派出席上級團體代表,以本會會員代表為限,其選舉方式以理監事
聯席會議以無記名連記法選派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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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經 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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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九條:本會之經費收人如下:
一、入 會 費:新台幣參仟元整;新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。
二、常年會費:每位會員每月應繳納新台幣貳佰元整,應於其年度首月內一次繳清。
三、事 業 費:視實際需要由理事會籌募之。
四、委託收益:舉辦各類事業之委託收益。
五、基金孳息:各種基金之利息收入。
六、捐 助 費:新台幣參仟貳佰元整;新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。
第 五十 條:會員退會時,巳繳各項會費、事業費等概不退還。
第五十一條: 理事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,編具年度歲入歲出預算書連同工作計劃提
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,在年度開始前不及召開會員大會者,得先經監事
會議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,並提會員大會追認。
第五十二條: 理事會辦理追加減預算,應編造追加減預算書,敘明理由經會員大會通過後
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,必要得先經理、監事會議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,並提會
員大會追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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